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9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朱貴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忠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