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子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子揚(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徐子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4次)│(11次)│├────────┼──────────┼──────────┼──────────┤│犯罪日期│106.04.15│106.04.15至│106.04.16至││││106.04.16│106.04.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11號等│偵字第111號等│偵字第11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11│108.07.11│108.07.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決├──────┼──────────┼──────────┼──────────┤││判決│108.08.05│108.08.05│108.08.05│││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2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4次)││(3次)│├────────┼──────────┼──────────┼──────────┤│犯罪日期│106.04.17至│106.03.30│106.04.17│││106.04.20││106.04.20│││││106.04.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11號等│第14705號│偵緝字第3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7年度訴字第2449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11│108.08.20│108.08.15│├─┼──────┼──────────┼──────────┼──────────┤│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5號│107年度訴字第2449號│108年度訴字第929號││決├──────┼──────────┼──────────┼──────────┤││判決│108.08.05│108.09.16│109.09.16│││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929號│第13461號│第16213號││││├──────────┤││││編號6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賭博等│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月│││(3次)│││├────────┼──────────┼──────────┼──────────┤│犯罪日期│106.11.22至106.11.23│106.11.26│106.04.22│││106.11.23│││││106.1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6519號等│第26519號等│偵字第11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17│108.12.17│109.06.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8年度簡字第33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5││││││號││決├──────┼──────────┼──────────┼──────────┤││判決│109.06.10│109.06.10│109.08.03│││確定日期││││├─┴──────┼──────────┼──────────┼──────────┤│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2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5號│││編號7、8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