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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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執聲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10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7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2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2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侵犯法益、參與詐欺集團期間所為之詐欺犯行,行為樣態具反覆性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劉柏駿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張育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04/26│106/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106年度偵字第5136、576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5日│├─┼───────┼─────────────────────────────┤│確│法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8/05/28~109/07/27執畢│└─────────┴─────────────────────────────┘┌─────────┬──────────────┬──────────────┐│編號│3│4│├─────────┼──────────────┼──────────────┤│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11/22│107/11/12~107/11/1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49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1、14││││36、1736、2085、2112、2617、││││3361、4795、7579、762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46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7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4日│109年7月23日│├─┼───────┼──────────────┼──────────────┤│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竹交簡字第146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8日│109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37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95號│││109/01/28~109/03/27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57││││號││││133/04/27~135/03/21、羈押75││││日│└─────────┴──────────────┴──────────────┘┌─────────┬──────────────┬──────────────┐│編號│5│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11/14│107/11/06~107/11/1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1、1436、1736、2085、2112、2617、33│││61、4795、7579、762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7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確│法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9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57號│││133/04/27~135/03/21、羈押75日│└─────────┴─────────────────────────────┘┌─────────┬──────────────┬──────────────┐│編號│7│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11/14~107/11/15│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1、14│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6、1736、2085、2112、2617、│、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3361、4795、7579、7627號││├─┬───────┼──────────────┼──────────────┤│最│法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7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23日│109年1月7日│├─┼───────┼──────────────┼──────────────┤│確│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49、480、594、│109台上字第1953號││││7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95號│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05/07~133/04/26│││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957│羈押102日(107/04/26~107/06│││號│/25、109/03/27~109/05/06)│││133/04/27~135/03/21、羈押75│折抵刑期│││日││└─────────┴──────────────┴──────────────┘┌─────────┬──────────────┬──────────────┐│編號│9│10│├─────────┼──────────────┼──────────────┤│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11│1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13│14│├─────────┼──────────────┼──────────────┤│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15│1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17│1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4/25│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19│20│├─────────┼──────────────┼──────────────┤│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21│22│├─────────┼──────────────┼──────────────┤│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23│24│├─────────┼──────────────┼──────────────┤│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25│2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27│28│├─────────┼──────────────┼──────────────┤│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4/2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字第21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台上字第1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動│├─────────┼──────────────┴──────────────┤│備註│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109/05/07~133/04/26│││羈押102日(107/04/26~107/06/25、109/03/27~109/05/06)折│││抵刑期│└─────────┴─────────────────────────────┘┌─────────┬──────────────┬──────────────┐│編號│29│(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4/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31、71、108年度偵字第9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8月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34號││││尚未執行││││羈押於中高分檢109年度執字第││││46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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