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相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宗淵 原告與被告凱霸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0,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