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旭選任辯護人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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