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號、第157號聲請人即被告 倪仲文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倪仲文因搶奪案件,歷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兼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年輕識淺、一時失慮,且其教育水平不高,才受同儕親友挑唆犯案,又已供 陳己過 未思隱瞞,久未蹈罹刑章之前科紀錄亦可顯示被告不曾逃亡之慣性,輟學以來加入泥作工班自食其力,僅盼獲取能向工頭請假容後回歸工作之機會,特此祈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檢視被告屢次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參閱證人阮氏川之證詞,復佐贓物領據、蒐證照片,悉見被告涉犯上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研該罪嫌之法定刑度非輕,是藉逃匿規避追訴程序進行之機率甚高,忖其既於本院訊問中詳述擔任臨時工、現無穩定之收入來源,即具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容無率爾停止羈押之餘地,況念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委含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項其他手段加以替代,便無退一步擅許停止羈押之空間,另更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 業昭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