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宗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有聲請人檢附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7、9-1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同意就前開數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3-7、9-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嗣經更定累犯)│││├───────┼────────┼────────┼────────┤│犯罪日期│104年7月14日22│104年8月3日10│104年8月14日19│││時許│時│時│├───────┼────────┼────────┼────────┤│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41號│偵字第5715號│毒偵字第603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97││實││2080號│2151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5年2月4日│105年3月2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簡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97││決││2080號│2151號│號││├─────┼────────┼────────┼────────┤││確定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3月14日│105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之案件││││├───────┼────────┼────────┼────────┤│備註│經105年度聲字第││編號3-4應執行有│││4103號裁定更定其││期徒刑1年2月│││刑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犯罪日期│104年8月14日19│104年10月21日0│104年10月21日0│││時許│時│時50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033號│毒偵字第8010號│毒偵字第801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7│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號│431號│43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6月14日│105年6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7│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決││號│431號│431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18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3-4應執行有│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2日20│104年9月12日上│104年7月2日8│││時許│午某時│時│├───────┼────────┼────────┼────────┤│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885號│毒偵字第6885號│毒偵字第490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實││302號│302號│1239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決││302號│302號│1239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施用第二級毒品)││││││││├───────┼────────┼────────┼────────┤│原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日16│104年7月24日9││││時許│時47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02號│偵字第2972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交訴字第│││實││1239號│3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7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5年度交訴字第│││決││1239號│31號│││├─────┼────────┼────────┼────────┤││確定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編號9-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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