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