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3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