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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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 張國聖 訴訟代理人 張蘇金蘭 被上訴人開南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236,911元及利息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8元;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06,666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8,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