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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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明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915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16
6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5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