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至民國95年3月7日即將屆滿3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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