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49││├──┼───────────────┼──────────────┼────┼───┼────┼───┤│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6││├──┼───────────────┼──────────────┼────┼───┼────┼───┤│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7││├──┼───────────────┼──────────────┼────┼───┼────┼───┤│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005│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9││├──┼───────────────┼──────────────┼────┼───┼────┼───┤│006│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67││├──┼───────────────┼──────────────┼────┼───┼────┼───┤│007│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2││├──┼───────────────┼──────────────┼────┼───┼────┼───┤│008│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12││├──┼───────────────┼──────────────┼────┼───┼────┼───┤│009│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23││├──┼───────────────┼──────────────┼────┼───┼────┼───┤│010│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