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任德榮 即五福當舖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