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潘佳琪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佳富裕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潘德宗 陳元 和 潘竹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就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主張原告欠稅新台幣(下同)24,775,997元,嗣具狀主張原告誤繕欠稅款,更正欠稅款為2,475,99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75,997元(即原告陳報之欠稅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5,55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