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毓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54,848元整,及其中本金139,357元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6,772元整,及其中本金107,269元自起息日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70,139元整暨自95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0月27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王毓勝於91年12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及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1,75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毓勝│自110年06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39357││28日起│││││元│││││├──┼───┼─────┼──────┼──────┼───────┤│002│新臺幣│王毓勝│自110年06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07269││28日起│││││元│││││├──┼───┼─────┼──────┼──────┼───────┤│003│新臺幣│王毓勝│自95年09月27│至110年7月19│年息百分之20│││70139││日起│日止││││元│├──────┼──────┼───────┤││││自110年7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王毓勝│95年10月27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70139││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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