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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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222號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97/10/28死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丙○○已於民國87年10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