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城 上列上訴人陳永城與被上訴人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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