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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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告 韓宇晴 (住址詳卷)

被告 邱仲銨 (住址詳卷)

張莫南 (住址詳卷)

陳文伶 (住址詳卷)

廖士瑋 (住址詳卷)

張翔喻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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