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黃科達 (住址詳卷)
被告 吳家祥 (住址詳卷)
蘇明揚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
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