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乙○○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一七O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三紙、拘票暨拘提未獲報告書二紙、受刑人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