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9年度簡字第35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曹惠玲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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