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98年訴字第2473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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