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5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 曾碧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05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