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03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洋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肆拾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九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九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美金參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九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九九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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