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退還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若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文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訴字731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貳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2萬4,000元,但因被告先前已賠償原告48萬元,經扣除該48萬元後,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4,000元等語,應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而原告誤以122萬4,000元計算而已繳納14,177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可稽。從而,溢繳第一審裁判費6,027元【計算式:14,177-8,150=6,027】,依首揭規定,應予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 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