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法定代理人 常華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瑞靜 (即 李寶光 之繼承人)、 李子豪 (即李寶光之繼承人)、 李漢強 (即李寶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究請求相對人葉瑞靜(即李寶光之繼承人)、李子豪(即李寶光之繼承人)、李漢強(即李寶光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寶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抑為以其固有財產為給付?若為前者,應具狀陳報,並更正請求聲明;若為後者,亦請具狀陳報,並釋明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