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給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年6月20日聲請狀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