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66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及沒收之規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押物品清單編號│├──┼───┼──────┼─────────────┤│1│大麻│淨重一.五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公克│四年度綠保管字第0二0八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毒偵字第437號被告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6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93年9月18日凌晨4時10分許,駕駛7769—DF小
客車,途經台北市○○區○○○道○段○○○號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盤檢時,在車內查獲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乙盒(淨重1.58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第二級毒大麻
乙盒,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1.58公克)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檢察官林天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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