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鄭琬臻 住臺南市○里區○○路○○○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法定代理人 鄭協興 住臺南市○里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鄭豐進 住臺南市○里區○○路○○○號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