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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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良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良犯附表編號⒈及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⒊及⒋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天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天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⒈、⒉,及附表編號⒊、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