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原告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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