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債權人金色別莊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科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炯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炯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17號債權人金色別莊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科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炯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炯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