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士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因與該案無關,不得宣告沒收,惟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楊士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判決駁回上訴其後並確定一節,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在本案上開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0.3公克,因鑑驗使用
0.01公克,驗餘毛重0.29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2827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因與被告前揭犯行無關而不得在該案沒收一節,亦據該確定判決說明無誤,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