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賴素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啟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84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