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