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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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郁郁 訴訟代理人 柯武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阿匏 訴訟代理人 郭禮樂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李郁郁於本訴委任柯武雄為訴訟代理人,且未限制其受送達之權限,嗣本院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6日將送達於柯武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住所於台北市,應加計在途期間2日,則上訴人上訴之法定期間至103年1月19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3年1月23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字第30號收文戳為憑,依前揭說明,已逾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