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共同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共同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未遂│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3款、第2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8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7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96││案├───┼──────────┼──────────┼──────────┤│年│字│偵│偵│毒偵││號├───┼──────────┼──────────┼──────────┤│度│號│202│202│43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案├─┼──────────┼──────────┼──────────┤│後││字│易│易│訴│││號├─┼──────────┼──────────┼──────────┤│事││號│90│90│346││├─┼─┼──────────┼──────────┼──────────┤│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4│4│6│││期├─┼──────────┼──────────┼──────────┤│││日│12│12│11│├───┼─┴─┼──────────┼──────────┼──────────┤││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96││確│案├─┼──────────┼──────────┼──────────┤│││字│易│易│訴││定│號├─┼──────────┼──────────┼──────────┤│││號│90│90│346││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5│5│6│││期├─┼──────────┼──────────┼──────────┤│││日│3│3│25│├───┴─┴─┼──────────┼──────────┼──────────┤│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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