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四、六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附表編號三、五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所犯編號一之竊盜罪,雖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與編號
二、四、六號定其應執行刑,編號三、五部分另行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共同竊盜│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01月17日起至94年01月16│94年07月05日│94年06月10日起至95年05月01│││日止││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4│95││案├───┼─────────────┼─────────────┼─────────────┤│年│字│偵│偵│毒偵││號├───┼─────────────┼─────────────┼─────────────┤│度│號│8078│6086│110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95│││案├─┼─────────────┼─────────────┼─────────────┤│後││字│上易│員簡│易│││號├─┼─────────────┼─────────────┼─────────────┤│事││號│580│452│498││├─┼─┼─────────────┼─────────────┼─────────────┤│實│判│年│94│94│95│││決├─┼─────────────┼─────────────┼─────────────┤│審│日│月│6│10│12│││期├─┼─────────────┼─────────────┼─────────────┤│││日│29│14│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95││確│案├─┼─────────────┼─────────────┼─────────────┤│││字│上易│員簡│易││定│號├─┼─────────────┼─────────────┼─────────────┤│││號│580│452│498││日├─┼─┼─────────────┼─────────────┼─────────────┤││確│年│94│94│95││期│定├─┼─────────────┼─────────────┼─────────────┤││日│月│6│11│12│││期├─┼─────────────┼─────────────┼─────────────┤│││日│29│14│1│├───┴─┴─┼─────────────┼─────────────┼─────────────┤│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六│├───────┼─────────────┼─────────────┼─────────────┤│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3年07月10日或前4日之某時│94年06月29日起至95年05月01│93年04月08日起至94年01月18│││起至94年01月18日或前4日之│日止│日或前3日之某時止│││某時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4│93││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322│4580│2322│├───┼───┼─────────────┼─────────────┼─────────────┤││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4│95│94│││案├─┼─────────────┼─────────────┼─────────────┤│後││字│上訴│訴緝│上訴│││號├─┼─────────────┼─────────────┼─────────────┤│事││號│737│27│737││├─┼─┼─────────────┼─────────────┼─────────────┤│實│判│年│94│95│94│││決├─┼─────────────┼─────────────┼─────────────┤│審│日│月│6│5│6│││期├─┼─────────────┼─────────────┼─────────────┤│││日│7│24│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年│94│95│94││確│案├─┼─────────────┼─────────────┼─────────────┤│││字│上訴│訴緝│上訴││定│號├─┼─────────────┼─────────────┼─────────────┤│││號│737│27│737││日├─┼─┼─────────────┼─────────────┼─────────────┤││確│年│94│95│94││期│定├─┼─────────────┼─────────────┼─────────────┤││日│月│7│6│7│││期├─┼─────────────┼─────────────┼─────────────┤│││日│11│12│11│├───┴─┴─┼─────────────┼─────────────┼─────────────┤│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