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宗瑋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25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被告開庭傳票送達之合法性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 爰命 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