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法定代理人 李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19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本院板院輔一00司執實
字第三一七二二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
總額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及執行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肆元範圍
內,按月將 丁友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每月
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