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卜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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