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卜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9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卜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