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340號原告 蔡秋南 被告 蔡齡慧 即 楊宏盛 之繼承人
楊竣傑 即楊宏盛之繼承人 楊雅茹 即楊宏盛之繼承人 楊舜淇 即楊宏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依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欠繳納調解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