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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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訴人 崔馨尹
徐乃華 被上訴人 任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元【11,220,000(即起訴時新竹市○○段○○○○號之價值)×1/2(權利範圍)=5,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