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振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振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
3年8月、101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99年1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99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以99年度審簡字第88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其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281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100年度審訴字第61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11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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