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池海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