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21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國宅基金:新台幣貳佰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