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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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於民國95年12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95年1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證據部分「 廖中生 於警詢所述」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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