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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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三○○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