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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